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大憲章:跨越八百年的歷史對話(上篇)

800年前的這一天,英格蘭的貴族們發動兵諫迫使約翰王簽署大憲章(拉丁語:Magna Carta,英語:The Great Charter),正式展開了英格蘭國王與國會間的對立過程;800年後的今天,這份要求國王回歸封建傳統的文件,卻深深影響現在我們對民主法治的概念。現在,我們得再度回到征服者威廉的時代,了解英格蘭王權如何成長、茁壯,成為壓迫貴族與人民的一隻巨獸。

英格蘭王權擴張進行曲

如同諸多在歷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事物,都有一段很長的發展過程,《大憲章》的生成,亦是自諾曼征服後一系列的事件演變而至的。雖然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r. 1066-1087)有著英格蘭國王的稱號,但這位同時具有法國貴族身份的國王和他的子孫,卻將統治焦點放在諾曼第等在法蘭西的領地。西元11至13世紀間,他的子孫藉著聯姻與戰爭取得超過一半的法蘭西土地。如何統治這一橫跨英吉利海峽的王國,成為英格蘭國王治國的首要難題。面對英格蘭事務,諾曼王室對其了解未深,統治根基亦不穩固。而面對歐洲大陸,廣袤土地卻又使英王陷入與法蘭西連年征戰。因此,一個強而有力、且能支配地方貴族,甚至是教會的中央政府,成為英王首要達成的政治目標,而英格蘭歷史在西元11至13世紀間,也體現了這一需求所帶來的現象。

何謂英格蘭王權集中化的過程?簡而言之,英格蘭的政治權力主要由地方的封建貴族、繁複的教會組織、以及位於封建關係頂端的王權共享的。為了確保王權的統治能穩定存在,國王採取了諸多措施來削弱地方封建貴族及教會力量。在英格蘭,王權集中化的具體展現有三個面向:(1)編纂中央國家資料——《末日審判書》、(2)使英格蘭全境的訴訟糾紛置於國王支配的共同法體系(Common Law)下、(3)以王權為中心向地方貴族和教會延伸的官僚系統。其中王權透過選派至各地的行政官諸如郡長(sheriff)等,處理國王交辦的行政任務,並派出巡迴法官代表國王的權威在地方執行審判。國王一來可藉由他所選派的官僚干預封建貴族的事務,從中架空封建貴族對其所處地域的管控,二則透過共同法,王權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壓制封建貴族和教會組織的勢力,達成中央集權的目的。借由這些手段,在西元11至13世紀,特別是共同法的創建者亨利二世(Henry II,r. 1154-1189)的時代,國王的領土和權勢達到了英格蘭史上的高峰。

共同法:展現王的意志

亨利二世之所以為後世所熟知,在於其建立的共同法體系出現之後,便主宰了英格蘭法律體系和法律觀念,甚至還影響當今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執行。而基本上《大憲章》正是共同法體系下的產物。

在共同法出現以前,英格蘭的法律爭訟大致上是以各地域既有的風俗習慣決定,統治者亦多以尊重各地的風俗習慣,而不妄加干涉各地爭訟事件。即便是諾曼征服之後,這種情況也未有重大改變。不過,當亨利二世建立共同法之後,情況便有所改觀。共同法的概念是立基於國王的和平(King’s Peace)這項概念。所謂的國王的和平,是指國王既然立於封建關係的頂端,也是所有封建貴族的領主,那作為國王附庸的封建貴族,自然要尊重國王的意志和決定。以此為出發點,亨利二世宣揚國王的和平,讓封建貴族從與國王的封建契約關係,轉化成國王與臣民的關係,使得共同法的使用更為普遍,並加深貴族和平民對共同法的依賴,也透過削弱封建法庭對於個別封建事務的審理,藉機增強國王法庭與王權的地位。

共同法本質上亦是判例法,只是共同法所採用的判例、法令、或是法律文書,必須由國王或國王法庭選擇,並與巡迴法官系統相結合。此系統指的是:國王派遣巡迴法官到各地處理訴訟事件,當巡迴法官到地方郡法庭或封建法庭審理案件時,該法庭即視為代表國王權威的國王法庭。此時法庭審判時的法源依據便是以國王文書、命令、或國王法庭做出的判例為判決標準。這種執法方式與相關判決案例逐漸形成共同法的傳統,成為一套以國王的意志為準的法律,使國王的法律高於地方法或封建法,讓全國籠罩在國王的法律之下。因為共同法是國王意志的延伸,讓國王得以不斷藉由共同法打壓貴族的權益。但這也激起貴族的反抗意識,他們希望國王能重回封建體制,遵守封建慣例與傳統,使國王與貴族回歸到過去的封建契約關係。而在共同法盛行的社會風氣當中,貴族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王在法下」的概念開始出現,由貴族制定的共同法反而成為約束王權的工具,而這也正是約翰王簽署大憲章的其中一項背景因素。

約翰王與簽署大憲章

亨利二世死後,繼位的理查一世因為戰爭長年滯留在歐陸,甚至參加了第三次十字軍東征,雖贏來「獅心王」這個勇猛的外號,但卻留下更多外交與財政的問題給他弟弟約翰。而在約翰王即位後,英格蘭在對內和對外都面臨更大的危機。關於英王在法蘭西的封地事務,當時的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Phillip II of France,r. 1180-1223)為了削弱英王在法蘭西的影響力,時常鼓勵境內英格蘭國王的附庸到法國的國王法庭處理與英王有關的封建糾紛。此外,他還在西元1203年與約翰爆發軍事衝突,也致使約翰王於次年失去諾曼第、安茹(Anjou)等封地,而西元1214年與神聖羅馬帝國結盟的反攻又在布汶(Battle of Bouvines)遭遇挫敗。另一方面,因坎特伯里大主教的聖職任命問題,約翰王和教皇英諾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1198-1216)起了衝突,英諾森三世在西元1209年將約翰王逐出教會,免除了所有人民服從的義務,使其統治權岌岌可危。約翰王被迫以成為教皇附庸為代價與教廷和談。對外戰爭的失利與對教會的軟弱,使約翰王的威信喪失殆盡。而對於英格蘭貴族而言,約翰王先前的徵稅、徵兵不僅沒有任何好處,反而還丟失這些貴族在法蘭西的封地,而那些派到地方的巡迴法官也嚴重侵害到他們的權益。對於一個既無威信還帶來苦難的國王,貴族們決定要改變現狀。


                        
                        (約翰王簽署大憲章一景,圖片來源:http://goo.gl/CTeK1I)

西元1215年4月,四十多位貴族代表提交請願書,要求約翰王取消課稅,但遭到拒絕。不久後貴族們集結武力佔領倫敦,還得到法國的路易皇太子(Prince Louis,即日後的Louis VIII, r. 1223-1226)的聲援。1215年6月15日,約翰王在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蘭登(Stephen Langton,c.1150-1228)和重臣威廉.馬歇爾爵士(Sir William Marshall,1190-1231)的陪同下,在倫敦近郊蘭尼密德(Runnymede)同意了貴族們提出的文件,是為名傳後世的「大憲章」。內容包括保障教會自由與貴族權益,強調在封建傳統下,國王徵稅需經過貴族會議同意,並表明國王不得任意囚禁人民(含貴族),並確立陪審制度。國王徵稅權的限縮,使其財政受限,間接影響其行政與司法基礎。由此觀之,大憲章本質是一項貴族、教會與市民(工商業者)為保障自身權益而出現的成文封建契約,其目的並非全面終止或否定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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